疫苗案最新进展:18人将被逮捕

    发布时间:2018-07-31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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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疫苗案,罪名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

7月29日晚间,新华社发布消息,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工作,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疫苗事件进展

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

据介绍,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号)。

长生生物在飞行检查中被发现,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GMP行为,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吉林省局收回长春长生的《药品GMP证书》。

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歉意。

7月18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有三项处罚:1、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40.00元。2、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3、罚没款总计3442887.60元。

7月22日,总理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总理在批示中要求,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7月23日,长春长生董事长及4名高管被警方带走审查。

7月23日,主席作出重要指示,长生生物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主席强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之责。

7月24日,据长春公安宣传消息,长生生物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

7月2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国务院调查组赴吉林开展长春长生疫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国务院调查组组长、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毕井泉主持召开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调查组听取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药监局检查组的工作汇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证监会通报了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7月27日,企业违法违规的事实,已基本查清。

据新华社报道,长春长生相关文件已被查封。调查组询问相关人员的书证34份,取证材料1138页,利用查获的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公安机关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丢弃并意图损毁的60块电脑硬盘。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生生物董事长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什么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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